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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众参与需由建设单位担责了!

发布时间: 2022-01-12    作者:江苏艾弗瑞环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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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4月,环保部酝酿修改的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公之于众,明确了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..责任主体,将公众参与篇章从环评报告中独立出来,且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环评公众参与。

2016年12月,环境保护部发布了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》(HJ2.1-2016),新总纲中明确了关于环评公众参与的变动,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,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。公众参与的开展情况将单独编制成册,存档备查,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将不包括详细的公众参与调查详细情况;根据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要求,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还应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,供环评审批决策参考。

对企业而言,今后的公众参与工作,原则上应由企业自行开展实施,并单独成册报送,环评公众参与的..主体是建设单位,且公众参与调查结论由建设单位负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