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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噪声的几点看法

发布时间: 2022-01-12    作者:江苏艾弗瑞环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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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声环境质量标准》(GB3096-2008)的执行问题,高速公路、一级公路、二级公路、城市快速路、城市主干路、城市次干路、城市轨道交通(地面段)、内河航道两侧区域(一般为35米)可执行4a类标准(昼间70dB,夜间55 dB);35米以外区域执行2类(昼间60dB,夜间50 dB)或3类标准(工业区执行昼间65dB,夜间55 dB)。

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(以执行4a和2类标准情况为例):

(1)0-35米范围区域噪声达不到4a类标准,需上隔声屏障等措施以保证声环境达标;在上隔声屏障等措施有困难的情况下,若4a标准区域内有居民点等敏感目标,需对居民点采取隔声窗等措施,保证室内噪声满足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(GB50118-2010)的相关要求。

(2)0-35米范围区域噪声达到4a类标准要求,35米外区域可达2类标准要求,表示声环境质量达标,满足竣工环保要求。

(3)0-35米范围区域噪声达到4a类标准要求,35米外区域达不到2类标准要求,则2类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需采取隔声窗等措施,保证室内噪声满足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的相关要求,直到区域噪声达到2类标准为止;为缓和社会矛盾,4a类区居民点等敏感目标也建议上隔声窗等设施。

(4)实际交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,涉及4a类标准和2类标准的,均需同步监测相邻区域的环境噪声,区域噪声均达标的情况下,符合验收要求;区域噪声不达标的情况下,需上隔声窗等措施以保护居民点,室内噪声执行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的相关要求。